交流展览
借展项目 项目案例 借展须知

借展须知

下文中,出借方代指广东省大正文博运营研究管理院,借展方代指有借展需求的相关单位。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借方、借展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借展相关事宜。


2 根据双方协商后的条件,借展方将展品出借给出借方用于举办展览,并提供展品信息清单、展品图片等相关资料。展品清单与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 所借用展品、资料用于展出及宣传等,并在展览、宣传中标明所借展品的收藏单位。借用期间,出借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所、用途。


4 展览时间为双方协商给协商时间,如展览时间有变化,出借方须及时通知借展方,双方协商决定具体借展、归还日期。


5 出借方在协商规定时间前将借展方展品运输至出借方所在地并承担相关费用。出借方保证在展览结束后一周内将展品运输至借展方所在地归还展品并承担相关费用。展品点交工作,须由双方点交人员共同检查展品状况后在点交单上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生效。


6 借用期间,出借方应承担所借展品的安全责任,发现所借展品受损等情况,应在24小时内告知借展方。


7 未经借展方许可,出借方不得对所借展品实施修补、取样或装饰等行为。借展方可随时对所借展品进行检查、巡视,出借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8 所借展品有瑕疵、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或者需要特定展具的,借展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出借方,并提供相应辅助或特定的展具。出借方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借展方未将有关情况告知出借方,导致出借方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致使展品毁损的,借展方也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9 借展方应向出借方提供为展览宣传所用的相关资料。展品相关资料只限于此次展览及宣传使用,未经借展方同意,出借方不得复制出版或挪做他用。


10 出借方、借展方双方因借展事宜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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